(2017)陕0626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段雨琦与裴志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雨琦,裴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1号申请执行人:段雨琦,女,汉族,1986年10月16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被执行人:裴志荣,男,汉族,1983年4月18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段雨琦与裴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2日申请执行人段雨琦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并于2017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裴志荣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裴志荣偿还申请执行人段雨琦借款10万元。并由被执行人裴志荣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裴志荣以每月工资���还申请人段雨琦借款,直至偿还完毕为止。2.申请执行人段雨琦撤回执行申请。于同日被执行人裴志荣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因达成和解协议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世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