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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32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