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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照东与王国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照东,王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张照东,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汉女,系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国利,男,1952年7月21日出生,满族,住大连保税区。本院在执行张照东与王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农房一套,但因涉及其它民事案件已被查封,本案已作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对方财产的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晓     红执行员 谭     秀     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一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