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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5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诚厚与马燕、田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诚厚,马燕,田静,田鑫,田晓宇,杨诚厚,马燕,田静,田鑫,田晓宇,杨诚厚,马燕,田静,田鑫,田晓宇,杨诚厚,马燕,田静,田鑫,田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5052号申请执行人:杨诚厚,男,194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马燕,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田静,女,1989年7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田鑫,女,1991年7月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田晓宇,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诚厚与被执行人马燕、田静、田鑫、田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诚厚书面申请撤销该案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杨诚厚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宁0104民初8388号民事田静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陈文贵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勇书 记 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