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4执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台资)先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新平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台资)先驱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平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244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台资)先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工业园区先驱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2342654XD。法定代表人苏先棋。被执行人成都市新平建筑机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甫家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745038755。法定代表人付尤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16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谭明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