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焕顺、李桂山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顺,李桂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81刑初3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焕顺,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清市。2016年1月6日、2017年1月6日、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分别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桂山,别名李贵山,男,1965年5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清市。1996年7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1月6日、2017年1月6日、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分别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焕顺、李桂山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有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焕顺、李桂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焕顺于2015年9月份期间,伙同其雇佣的被告人李桂山,在向临清市豪迈面粉有限公司出售小麦时,在过磅过程中,采用干扰地磅的手段,先后骗取该公司小麦收购款共计70992元,其中价值3944元的小麦款被当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焕顺、李桂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焕顺、李桂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焕顺于2015年9月份期间,在向临清市豪迈面粉有限公司出售小麦时,伙同其雇佣的被告人李桂山,在驾驶装有小麦的三轮车过磅过程中,利用被告人张焕顺从他处购买的遥控干扰器,采用干扰地磅系统的手段,先后36次共虚涨小麦数量61200斤,骗取该公司小麦收购款70992元。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9日接到公司报警后,在该公司小麦过磅现场,将虚涨3400斤小麦(价值3944元)的二被告人当场查获,诈骗未遂,并从被告人张焕顺身上查获白色遥控干扰器1个。10月20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过磅室内磅头显示器中提取了接收信号的干扰器集成电路板1个、短电线若干根。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已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2的陈述,证人沈某1的证言,遥控干扰器1个,集成电路板1个及短电线若干根,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检测检验笔录,小麦过磅结算单,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调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焕顺、李桂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本案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从而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焕顺购买、操纵遥控干扰器,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桂山受被告人张焕顺的雇佣,积极参与,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部分犯罪系未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桂山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焕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桂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卷移送作案工具白色遥控干扰器1个,集成电路板1个及短电线若干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秋霞审 判 员 吴 锐人民陪审员 张明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