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辖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平、张慧萍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平,张慧萍,张文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慧萍,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广,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上诉人李平、张慧萍因与被上诉人张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6)鲁0602民初356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被上诉人系货币的给付方,上诉人才是接收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海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上诉人张文广的诉讼主张,上诉人李平与上诉人张慧萍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9日两上诉人因生活所需向被上诉人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借款至今未还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诉请判令两上诉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偿还借款,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的烟台市芝罘区依法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承凤审 判 员 高延峰代理审判员 崔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清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