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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宋在新与宋世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在新,宋世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662号原告:宋在新,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宋世章,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宋在新与被告宋世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在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世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在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支付违约金3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宋世章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5月19日,被告宋世章借我现金2万元一直未还,2014年7月2日,被告为我书具还款计划,并约定了违约金,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特提起诉讼。宋世章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5月19日,被告宋世章为原告宋在新书具借条,内容:“借条今借到宋在鑫现金20000元贰万元正借款人宋世章”。2014年7月2日,被告宋世章为原告宋在新书具还款计划,约定:“借宋在鑫2万元贰万元,2014年还1万元壹万元,2015年还一万元壹万元还清,如不还清,如违约罚款3万元叁万元借款人宋世章”。因被告宋世章未按约定履行,2016年10月17日,原告宋在新第一次诉至本院,因宋在新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就其主张的违约金预交案件受理费,2016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6)鲁0181民初6580号民事判决书中没有涉及其主张的��约金,2017年2月4日,原告宋在新就违约金问题再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宋在新为被告宋世章提供借款,宋世章向宋在新出具借条并出具还款计划,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宋在新主张的违约金3万元,2014年7月2日还款计划中“如违约罚款3万元”,系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违约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约定违约金,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故本院对宋在新的该项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宋世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世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付告宋在新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宋世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锐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