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麻占毅与汪连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占毅,汪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麻占毅,男,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汪连生,男,汉族,住九台区。申请执行人麻占毅与被执行人汪连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麻占毅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