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5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弘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锦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弘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锦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653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弘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翠新邨会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211037207。法定代表人:潘光山。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梅,是该公司的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是该公司的员工。被告:杨锦荣,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弘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锦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弘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弘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弘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弘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伟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洪椅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