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文改、尹怀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文改,尹怀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725民督11号申请人刘文改,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申请人尹怀峰,男,约46岁,汉族,住。被申请人尹怀峰于2012年5月份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拜城县赛里木镇承建砖窑厂期间雇佣申请人为其打工,到2012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工资4735元,并为申请人出具欠条字据。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一直推拖不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世国与被申请人尹怀峰之间因雇佣劳务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明确、合法,且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尹怀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世国人民币4735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尹怀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毛贻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经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