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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1147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张贵荣,刘玉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1147号原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镇江市南山路66号2层,组织机构代码46865955-6。法定代表人:张跃明,该中心主任。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81230N,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229号。负责人:孙亮,该分行行长。第三人:张贵荣,男,汉族,1964年4月23日生,住所地镇江市。第三人:刘玉华,女,汉族,1963年12月16日生,住所地镇江市。原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第三人张贵荣、刘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3元,由原告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叶志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仲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