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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财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小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卫,重庆西极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小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西极商贸有限公司,徐卫,艾万田,重庆帆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156号申请人:重庆小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双鱼座2号楼第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7788572E。法定代表人:徐兵。被申请人:重庆西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7号附3-7-1号。法定代表人:徐卫。被申请人:徐卫,男,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艾万田,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重庆帆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17-9号。法定代表人:冉广琴。申请人重庆小康小贷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西极商贸有限公司、徐卫、艾万田、重庆帆壹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20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自愿为本案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小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翻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