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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颜某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3刑初7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男,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人颜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6年8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6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非法狩猎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8月23日晚,被告人颜某在海州区某镇与某村交界处路边树林内,采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射杀麻雀53只。经鉴定,上述麻雀系[树]麻雀,该动物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公诉机关提供了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告人颜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进行狩错,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根据被告人颜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综合进行量刑。被告人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3日晚,被告人颜某在海州区某镇与某村交界处路边树林内,用播放器播放音乐,用头戴式钓鱼灯照射麻雀,后用弹弓弹射钢珠的方式射杀麻雀53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颜某松猎捕的动物为[树]麻雀,该动物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旧称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被告人颜某于2016年8月23日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如实供述了其非法猎捕麻雀的犯罪事实。次日,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的已经死亡的麻雀53只及用于猎捕麻雀的弹弓1只、头戴式钓鱼灯1个、钢质弹珠930颗予以扣押。另查明,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江苏省禁猎期。夜间照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书证(1)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颜某被抓获归案。(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对被告颜某非法猎捕的麻雀以及作案工具进行扣押。(3)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2.证人孙某的证言。孙某陈述,其与被告人颜某系表兄弟。2016年8月23日下午5时许,其从海州回某镇孙庄家,经过某村和某村那里,看见很多麻雀,因其知道颜某喜欢玩弹弓,平时也问其哪里麻雀多,其就打电话告诉颜某,颜某说晚上去看看,后来情况其就不知道了。后颜某的父亲打电话说颜某被派出所抓了。3.被告人颜某的供述与辩解颜某松供述,2016年8月23日下午5点钟,其老表孙某告诉其大穆北边有麻雀,孙某知道其平时喜欢用弹弓打鸟。其就说一会儿去打几只给小孩吃。晚上7点钟左右,其骑摩托车到某村与某村交界处,在路两边的树上找麻雀。用播放器播放音乐,然后用头戴式钓鱼灯照麻雀,看到有麻雀就用手中的弹弓射出在海州小市场买来的钢珠,麻雀就被击中落地,被其放入手提袋里,有的刚打下来的时候还没死,放在手提袋里闷死了。其打了二三个小时的麻雀,一直到被警察抓获,一共打了53只,都死了。4.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森公鉴(动物)字[2017]49号物证鉴定书。证实涉案被告人颜某所猎捕的麻雀系[树]麻雀,系“三有动物”。5.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颜某松对其打麻雀的现场进行指认。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系对被告人颜某进行询问录音录像,指认现场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对现场麻雀清点数量录音录像。上述证据,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院查明的被告人颜某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麻雀53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二、没收扣押的犯罪工具头戴式钓鱼灯1个、弹弓1只、钢质弹珠930颗。(由公安机关于判决生效后将所扣押工具依法作出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刘红娟人民陪审员  乔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梦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