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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童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民初144号原告:童某,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毛广富,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化县。原告童某为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光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由于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原告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广富到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婚后被告长期在外,对妻子不管不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于2012年4月6日经由开化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依据《离婚协议书》,被告需支付原告人民币共计25万元。具体约定如下:“一、……双方离婚后,男方需补偿给女方拾万元整。……三、男女双方离婚后无共同的存款,双方现有共同的债务(信用卡贷款)叁拾万元整,分摊为:男方承担拾伍万元整及信用卡贷款利息,男方承担债务拾伍万元整分四年还给女方,付款方式为2012年10月以前付贰万元整,其余每年年底以前付叁万元整,四年之内全部付清;女方承担拾伍万元整及信用卡贷款利息。……”然而双方离婚后,被告并未按约履行,至今未支付原告分文。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50000元,同时支付利息2268.06元,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6%计,从2016年2月8日暂计至2016年4月19日,以后依法据实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对离婚后财产进行了相应约定,根据约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25万元的事实。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原则,能够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婚后被告长期在外,对妻子不管不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于2012年4月6日经由开化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依据《离婚协议书》,被告需支付原告人民币共计25万元。具体约定如下:“一、……双方离婚后,男方需补偿给女方拾万元整。……三、男女双方离婚后无共同的存款,双方现有共同的债务(信用卡贷款)叁拾万元整,分摊为:男方承担拾伍万元整及信用卡贷款利息,男方承担债务拾伍万元整分四年还给女方,付款方式为2012年10月以前付贰万元整,其余每年年底以前付叁万元整,四年之内全部付清;女方承担拾伍万元整及信用卡利息。……”然而双方离婚后,被告并未按约履行,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当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4月6日协议离婚并达成《协议离婚书》。根据协议第一条约定:“一、……双方离婚后,男方需补偿给女方拾万元整。……三、男女双方离婚后无共同的存款,双方现有共同的债务(信用卡贷款)叁拾万元整,分摊为:男方承担拾伍万元整及信用卡贷款利息,男方承担债务拾伍万元整分四年还给女方,付款方式为2012年10月以前付贰万元整,其余每年年底以前付叁万元整,四年之内全部付清;女方承担拾伍万元整及信用卡贷款利息。……”。该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未能按照协议支付款项,故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童某人民币25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以250000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61元,由被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光    辉人民陪审员 吕木生人民陪审员史根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