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史继超、窦双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继超,窦双杰,李海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806号申请人:史继超,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窦双杰,女,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君悦府售楼处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李海滨,男,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史继超与被告窦双杰、李海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史继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窦双杰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XX以北、大XXX以东XXXX花苑XX-X-XXXX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申请人史继超于2017年4月17日提供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史继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窦双杰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小伙××以北、××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史继超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鲁令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