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振阳、郑州聚丰货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振阳,郑州聚丰货架有限公司,张振阳,郑州聚丰货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2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阳,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聚丰货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280号(万客来北院2排2号)。法定代表人:王青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响,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乐,河南庆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张振阳因与被上诉人郑州聚丰货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振阳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振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