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孟某与左振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左振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瓦房店嘉隆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2636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法定代表人董军,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左振宇,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所在地瓦房店市德林街三段5号。负责人冷德春,系经理。被执行人瓦房店嘉隆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147-6。法定代表人李威,系经理。申请执行人孟某与被执行人左振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瓦房店嘉隆运输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普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董军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二、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