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元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元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857号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绵阳市小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张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黄元均,男,生于1986年8月11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元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与光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