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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8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某1、万学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万学文,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8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1,女,201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法定代理人李某2,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吿李某1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吴惠文,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咸安区,系李某1的外祖母,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万学文,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咸安区,被执行人周辉,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咸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万学文、周辉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个人)应得的收入735758.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熊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