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小群、欧阳作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群,欧阳作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2执2-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群,女,1976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被执行人欧阳作梁,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79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小群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欧阳作梁外出打工其父亲欧阳必昌与申请执行人陈小群达成执行和解,并于2017年4月17日已履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审判长 刘 忠审判员 黄通宇审判员 黄艳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