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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青岛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洁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啤酒渭南有限责任公司,张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74号原告:青岛啤酒渭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业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肖红霞,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洁,女,住青岛啤酒渭南公司老厂区家属区单身楼***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啤酒渭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啤酒渭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岛啤酒渭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