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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郓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郓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159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职工,住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乾(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郓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养涛,郓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原告李某与被告郓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侯某以和解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不违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解爱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守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