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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佳媚与上海汇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媚,上海汇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2646号原告王佳媚,女,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被告上海汇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小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媚与被告上海汇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茅金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