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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老城交巡大队、余文超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老城交巡大队,余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02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老城交巡大队。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图书馆街**号。负责人王乐军,该单位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峰,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余文超,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老城交巡大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为410304-100112653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老城交巡大队向本院提出如下申请事项:要求被执行人余文超缴纳罚款50元及迟交罚款的滞纳金50元,共计1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2日余文超在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实施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违法行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老城交巡大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2月10日对其发出催告通知书,余文超至今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老城交巡大队对被执行人余文超作出的编号为410304-100112653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内容具体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老城交巡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10304-1001126535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荣 芬审判员 ���张琼审判员 刘 松 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