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孙国强与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强,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566号原告:孙国强,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124-59号。法定代表人:韩义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国强与被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孙国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孙国强负担。审判员 胡心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