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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孙国强与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强,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566号原告:孙国强,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124-59号。法定代表人:韩义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国强与被告唐山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孙国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孙国强负担。审判员  胡心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