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赵运刚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运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407号罪犯赵运刚,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甬慈刑初字第135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运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已缴纳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32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3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运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赵运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运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