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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2429江苏东博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博实业有限公司,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429号原告:江苏东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北路488号鸿鸣金属交易中心C119、120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臻,南通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金通公路3888号。法定代表人:黄杰。原告江苏东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东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博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东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计23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银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