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24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卢星飞与徐世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星飞,徐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4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星飞,女,1979年4月10日生,彝族。被执行人徐世平,男,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卢星飞与被执行人徐世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刑初字第5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