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1358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1年4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阜阳市阜南县柴集镇邢庙村前李2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罚金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的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罚金60000元未予执行。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李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乐审判员 宋颍辉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