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4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韦丽玲、韦正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丽玲,韦正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370号申请执行人韦丽玲,女,1976年2月7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执行人韦正宇,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执行韦丽玲与韦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韦正宇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韦正宇所有的位于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街(原鱼种场片)的房地产(产权证号:马房权证马山字第××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韦耀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枝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