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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琴,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2681号原告:李晓琴,女,198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业周,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中承,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男,198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上海市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琴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筱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钰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