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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白凤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凤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刑初9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凤有,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大安市。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3月9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凤有犯诈骗罪,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审查受理,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洁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凤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白凤有为非法获取国家种植玉米补贴资金,虚报玉米种植面积52.8亩,骗取国家玉米补贴款9,741.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和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凤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资金9000余元,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积极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且��初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白凤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凤有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己缴纳)。二、被告人白凤有己退还的赃款人民币9,741.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守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