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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墨九子巷黄酒有限公司、王建兵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九子巷黄酒有限公司,王建兵,张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53号申请执行人即墨九子巷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环保产业园环保二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6509216-1。法定代表人张军良,系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王建兵,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被申请执行人张云霞,女,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系王建兵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九子巷黄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兵、张云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代娜娜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