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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349李道新与李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新,李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2349号原告李道新,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华,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猛,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现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甫,徐州市云龙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道新诉被告李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李道新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道新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李道新负担。审判员  杜明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