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福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福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北方世纪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北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津九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国京煤炭有限公司,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孙忠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468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37、39号。张磊代表人:张磊,行长。被执行人:天津福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园综合办公楼306-10。法定代表人:许林松,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西外环路。法定代表人:孙忠康,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北方世纪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园综合办公楼302-7。法定代表人:孙玉成,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北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园综合办公楼306-1。法定代表人:孙忠康,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国津九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4号楼701室。法定代表人:赵丹阳,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国京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通唐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宝庆,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绿色产业基地E座一层。法定代表人:赵赓,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忠康,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福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北方世纪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北方世纪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北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津九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国京煤炭有限公司、天津津顺医药有限公司、孙忠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