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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张云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948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被执行人:张云超,男,1976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关于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张云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109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张云超犯销售假��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因被执行人张云超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