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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222号原告:姚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故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