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全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632号移送执行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全德,男,汉族,1958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服刑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由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全德处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中查明,该案于2016年1月8日立案,于2016年3月28日指定给新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因该案已重复立案,并已指定给新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法应终结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成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处罚金部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