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恢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姚建新、段秋荣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新,段秋荣,左军,姚建新,段秋荣,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姚建新,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段秋荣,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左军,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申请执行人姚建新与被执行人段秋荣、左军个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7日作出的(2015)鄂新洲阳民商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建新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执行人段秋荣、左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执行人段秋荣、左军未按本院通知完全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段秋荣有大众牌小车一辆,号牌号码为鄂A×××××,依法应予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段秋荣所有的大众牌小车一辆,号牌号码为鄂A×××××。二、查封、扣押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建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