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吴永明与何业章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明,何业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881执54号申请执行人吴永明,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被执行人何业章,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本院在执行吴永明与何业章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义务向申请人赔偿借款人民币154332.08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各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及车辆管理所等机构,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本院认为:该案经四查,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锦海审判员 : 李 浩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培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