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终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与四川青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四川青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二组。法定代表人:蒋德武,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青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滨江西路中段23号。法定代表人:刘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迂,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生,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14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青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宇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民初4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向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交费通知,告知其应在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9520元,上诉人签收了该通知。经审查,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逾期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西园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迪审判员 罗 琴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建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