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芳祝与历城区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祝,立案时间,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C}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鲁0112行初54号 当当事人 原告刘芳祝,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水天福苑1号楼2单元601室。 委托代理人谷美玲,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山大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云廷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殿刚,该局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方望,该局华山派出所副所长。 诉诉辩意见 原告立案时间:2017年2月9日。 开庭时间:2017年4月17日。 原告起诉的主要事实根据:原告在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卧牛山西村拥有合法房屋,2016年12月24日凌晨被人强行拆除,家中财物化为乌有。原告向被告报警要求查处违法行为,但被告未履行其职责,由于被告的放纵导致原先另一处房屋于2017年1月5日也被拆除。 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查处职责之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其立即履行职责。 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通话记录查询单;3、房屋被拆除后的照片。 被告的主要答辩意见:我局接到原告报警后到达处警现场,经调查得知是政府部门正在组织拆迁,遂告知原告属于政府拆迁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并向其告知救济途径,所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供的主要证据:1、接处警登记表2份;2、情况说明2份;3、处警视频光盘1张。 事事实认定 2016年12月24日凌晨,原告的房屋被拆除时,原告多次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后在了解系有关政府部门在拆除原告房屋的情况后,遂向报警人说明是政府部门拆除原告房屋,并告知了救济途径。2017年1月5日,原告的另一处房屋被拆除时,原告再次打110报警,被告再次处警,告知原告是政府部门拆除原告房屋,并告知了救济途径。 本本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2号证据可以。 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本案有效证据:是。 原告报警后,被告及时处警,了解有关情况后,告知原告是政府部门拆除原告房屋,并告知了救济途径,故被告已经履行了职责。原告以“自己合法财产被人拆除”为由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被告立即履行,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芳祝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芳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诗和 人民陪审员 袁 敏 人民陪审员 于 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