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刑更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秋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125号罪犯王秋,男,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惠城法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9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王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0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3000元已交,民事赔偿183960.4元已履行29000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