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81执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一凌、谭子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一凌,谭子武,覃小媚,覃伟文,杨菊芳,李其兵,农雪群,莫始明,黄彩柳,韦富膑,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81执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一凌。法定代理人凌某,系申请执行人张一凌母亲。被执行人谭子武。被执行人覃小媚。被执行人覃伟文。被执行人杨菊芳。被执行人李其兵。被执行人农雪群。被执行人莫始明。被执行人黄彩柳。被执行人韦富膑。被执行人蔡华。申请执行人张一凌与被执行人谭子武、覃小媚、覃伟文、杨菊芳、李其兵、农雪群、莫始明、黄彩柳、韦富膑、蔡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1381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子武、覃小媚、覃伟文、杨菊芳、李其兵、农雪群、莫始明、黄彩柳没有在规定的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一凌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子武、覃小媚、覃伟文、杨菊芳、李其兵、农雪群、莫始明、黄彩柳、韦富膑、蔡华赔偿申请执行人张一凌各项损失共计7726.7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1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华于2016年10月9日主动赔偿了135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元。被执行人农雪群于2017年3月21日主动赔偿了1398.1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2元、申请执行费10元。被执行人黄彩柳于2017年3月21日主动赔偿了1398.1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2元、申请执行费1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覃小媚的存款2424.03元,于2017年4月10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覃伟文的存款1424.33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381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桂勇审判员 黄雪莲审判员 农于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明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