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被告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34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鹏,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被告: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被告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卢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10月23日,被告李某驾驶辽B4T8**号出租车,在锦绣路劳模公园时与同向行驶的辽BLX**号大型客车相撞,致使辽BLXX**号车内乘客原告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354.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00元、营养费7300元、护理费8760元、伤残赔偿金1076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鉴定费2520元、交通费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保范围内医疗费10000元(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残疾赔偿金86000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医保范围内医疗费4618.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60元、营养费4608元、护理费5184元、残疾赔偿金8720.24元、交通费80元;三、被告李某、被告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张某某非医保医疗费1581.49元、医保范围内医疗费1154.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元、营养费1252元、护理费1296元、残疾赔偿金2180.06元、交通费20元、鉴定费2520元;(被告李某已给付10000元)四、案件受理费3912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956元,由被告李某、被告大连白云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56元。上述具有给付内容条款均于2017年5月17日前给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呼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