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8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海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与上海悦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上海悦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2193号原告上海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杜玉昌。委托代理人刘大玲,女。委托代理人颜娟,女。被告上海悦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赵威。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悦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搜集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鹏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东鹏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宏毅人民陪审员  张孝贤人民陪审员  姚 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