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毅与林娇英、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林娇英,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109号原告:李毅,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星,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娇英,女,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霖清、XX,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市桥路5号之一2号厂房2层。法定代表人:林娇英,董事长。原告李毅与被告林娇英、福建欣美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李毅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毅负担。审 判 长 ( 尤 冰 宁 )审 判 员 ( 林 勤 )审 判 员 (陈杰)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佳 茵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