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怀凤与单培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凤,单培文,王怀凤,单培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623号原告:王怀凤,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宿迁市沭阳县。被告:单培文,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王怀凤与被告单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王怀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怀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王怀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