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黄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黄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379号原告: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街道桃园西四路2号长寿古镇C区25栋,工商注册号渝长5002210000144101-1-1法定代表人:李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梓辰,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龙,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5元,由原告重庆长寿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静 搜索“”